|
|
人寿保险,不被冻结查封的私人财产 |
来源:【财智保险】
富士康集团天价索赔[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的案件曾经轰动一时,虽然最后双方戏剧性地和解了,但还是让不少人心有余悸.因为当事记者被状告时,银行存款,股权等资产都被冻结了.于是,不少人会担心,万一自己有一天惹上官司,财产被冻结了,怎么生活以及怎样保障家人的生活呢?那么,有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可以不被债权人索取冻结呢?其实,我们身边最常见的人寿保险就有这样的功能.
深圳市民任德丰(化名)在与妻子长期冷战后,2002年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文由任德丰抚养.感情受挫后的任德丰在一段消极颓废后,感悟到自己婚姻的不幸很大程度是因为自己的贫困潦倒,无法满足妻子的物质要求引起的.于是任德丰重新振作,2004年任德丰向朋友借了15万元钱,加上自己的积蓄做起了家电生意,准备大干一番事业,不让前妻小瞧.
任德丰与妻子离婚时,小文才3岁,看到小文经常问妈妈怎么不来看他,别的小孩的妈妈多好时,任德丰心如刀割.2004年任德丰的一个表弟王衡在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当保险代理人,当时作为新人的表弟业务都不熟,业务一直没什么进展,仗义的任德丰为了帮助表弟,就在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的人寿保险,指定小文为受益人,算是对小文的一种补偿,以便自己万一有什么不测,可以给小文留一笔保险金,为他提供优越的成长环境和良好的教育.
2005年11月,任德丰外出购货是不幸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不幸中的万幸,7岁的小文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0万元.可与任德丰生前有债务纠纷的债权人要求小文以这笔保险金清偿欠款.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这笔保险金,作为任德丰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王衡知道这个事情后,认为小文得到的保险金不能作为债务偿付.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在破产以后有基本的生活及养老金,突出保险产品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人寿保险也不会被法院查封.
任德丰指定了受益人为小文,小文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任德丰先于受益人小文死亡,那么小文就会取得对保险金的受益权,保险金就成为小文的个人财产,其他人都无权分享.因此,小文领取的保险金也就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小文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将来的保险金,即便被保险人生前欠税或有债务,也不得动用这笔保险金来抵缴所欠税款或清偿生前债务.所以没有任何理由用这笔保险金偿还已故被保险人的债务.由于小文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可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和保管.可见,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可保全资产,使资产私有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任德丰的寿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即受益人的指定是采用法定的形式,一旦保险金作为遗产,则将按照遗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换言之,对于遗产,债权人有优先的请求权.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遗产.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法院当然可以对继承人强制执行.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如果被当作遗产来处理,无论由谁来继承,都必须首先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而且保险金作为遗产来继承,还需要缴纳一定的遗产税及其他费用.
总的来说,保单指定了受益人就不会被冻结且不受债务人索债.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这些都会被冻结,唯有保单不被冻结.另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收益来偿还债务.这也是寿险投资与其他投资大不相同的地方.
在如今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保险的功能日益复杂及多样化,寿险不仅是一种理财工具,更是一种安全稳健的理财工具,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具有保全资产的功能.
|
收到保险金还用纳税吗? |
来源:【投资快报】
现在国家已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征税,但对保险金还要纳税吗?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保险赔款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款是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所得的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合同约定到期或是达到一定条件所支付的款项,这些不是个人的收入,所以不用纳税。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我国民法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所获得的死亡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收益人。未指定的,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指定了的,死亡保险金由收益人享有,不计入被保险人遗产,不征收遗产税。
|
高端访谈:中产阶层需要新理财观 |
来源:【中国经营报】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过程中,一批受过良好教育、收入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此保险业界纷纷开动脑筋,将眼光集中到这部分人的身上。
日前,由《中国经营报》和泰康人寿联合主办的“中国家庭保障研讨沙龙”中,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总队长黄朗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局长唐旭和泰康人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作为沙龙嘉宾,在《中国经营报》总编辑李佩钰的主持下,对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和由这种发展所产生的消费新形态进行了探讨。
主持人: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向前推进,政府提出的口号叫做“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中等收入家庭,提出的口号叫做“家庭保障”,那么,保险业在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有何作为?
袁力:一个社会要想达到和谐,首先就要解决好它的基本细胞——家庭的保障问题。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家庭的统筹行为,正在逐渐被市场经济时代的新特色所代替。人们在对安全的诉求中,健康、子女教育、养老是三大忧虑,而保险是可以提供这方面的家庭保障、规避风险的手段。而保险业界如果能抓住市场机遇,对目前正在大量兴起的中等收入群体进行深度挖掘的话,那么市场前景不可估量。
黄朗辉: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用一定的经济社会指标来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从去年开始着手“中等收入群体研究”课题。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较高,但是这部分群体正面临消费结构的转型,即由温饱型消费向休闲型、享受型、安全型和发展型方向发展。其中,“安全型”就是他们愿意在各类保险方面扩大支出的比重。
从我们现在调查的情况来看,保险费支出占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尚不足2%,与美国25%左右的水平差距相当大。要缩小这个差距,我们看好中等收入群体,他们有投入保险的愿望,也有投入保险的条件。可以肯定的是,当前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以及这部分群体在不断发展壮大,对保险业发展将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目前中等收入群体共同面临一个家庭理财的问题。那么,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财观念应该是什么?
唐旭:我们做金融研究的时候发现,中国总的来说老百姓都把钱放在银行里面,所以每年看银行里居民储蓄的增长都非常快。其实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选择,你可以把你的资产做很多的组合。
不同的年龄段会有不同的安排,不同的职业会有不同的安排,不同的家庭结构会有不同的安排,其实都需要有人替你设计。富裕阶层要请三个人做参谋,一个是请医生保证健康,一个是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就是请理财师帮助打理财产。
陈东升:未来二十年,我们国家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这是未来重要的风向标。
这样一个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他们的消费理念,他们的消费观念,他们的价值观念,他们的生活观念会是什么样的?一定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包括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会升级,会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的核心是,人们由过去追求温饱型,追求基本的娱乐型,向消费型、休闲型、发展型、享受型转变。这样四种类型转变的核心就会体现在我们追求独立的或者是比较好的一种住宅,家庭应该拥有私人的轿车,家庭应该拥有众多的保险产品来防范未来风险。不仅仅有保险产品,还有未来各种投资理财的工具或者金融资产,这三个应该构成未来中产阶级家庭或者中等收入家庭的一个核心的支柱。这也就是我们提出的“买车买房买保险”将成为21世纪家庭消费的新“三大件”。
|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水乳交融——浅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与区别 |
来源:中国保险报
保险万花筒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
理财险种有主次之择 先保障再涉及回报 |
来源:【市场报】 深悉保险真谛的业界人士常说,中国人的第一张保单应该是保障型保单,此后才考虑投资理财型保单。据了解,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在国外也非常风行,但它是在欧美国家保险业经过上百年发展后,保障型保险需求趋于饱和时开发出来的产品。而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只有20年,消费者不应该在最根本的保障需求还未满足时,就购买投资理财型保险。
但由于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业发展畸形带来的广泛影响,中国人买保险仍然太看重保险的投资回报,投资理财型保险更受百姓青睐。“买保险首先应考虑买保障,如果有分红那就是上上大吉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的这句话很能反应中国老百姓购买保险的心理。
针对这种很难扭转的消费习惯,保险公司纷纷适时加大了理财型保险的开发,在保障基本的保障功能的同时,加强理财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消费者不良消费习惯带来的影响。但有关专家还是强调市民购买保险应先满足基本保障,再考虑投资。
|
|